破产法第二十条释义_破产法第二十条怎么理解

破产法第二十条释义_破产法第二十条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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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二十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当债务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有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从债务人,正在进行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都应当中止。2.法院受理破产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再移交,由原法院继续审理,审理程序不变。3.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的中止及恢复由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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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仲裁法无这方面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文义已表明破产程序不能排除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第二十一条虽未明确表达,但可以推导出破产程序不能排除依据仲裁协议后续启动新的仲裁程序。其次,要注意到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挑拣履行权,从理论上讲待履行合同包括仲裁协议,因此管理人有权按照待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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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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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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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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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文关联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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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等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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