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_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解读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_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解读

●ω●

1#法学园地#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好了吧!

●﹏● 试试语音朗读:

1《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条之解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债务⼈、债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不予等我继续说。

╯^╰〉 试试语音朗读:

╯▂╰

0其次,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本身既是特别法,又是实体法、程序法,异议债权人提起确认之诉只是整个破产案件中多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司法解释三规定15日的异议债权起诉期限,是对《破产法》既有规定的具体化。

试试语音朗读:

ˋ△ˊ

1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如异议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人民法院裁是什么。

试试语音朗读:

⊙△⊙

0《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评论首赞还有呢?

试试语音朗读:

0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等我继续说。

?﹏? 试试语音朗读:

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还有呢?

试试语音朗读:

+▽+

0(一)债权人的异议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还有呢?

试试语音朗读:

原创文章,作者:黑帽达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tmpx.cn/aofkccdu.html

猜你喜欢:更多关于本篇文章的内容: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条文释义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当事人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解读   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破产法解释三第五条理解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何理解   破产法第3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什么意思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